●经济法知识点:保证方式
(1)一般保证
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: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,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。
提示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:
①债务人住所变更,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;
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,中止执行程序的;
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。
(2)连带责任保证
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承担“连带”保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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